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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带着那种女人到了最后的神态。就一眼让双方引向了全身的快感,褚桂平感觉一股湿粘后,尴尬地一路小跑寻找无人处。等回过头来再寻时,却怎么也找不见美人了。
此时的吴氏也早就春水泛滥,戏也不看了,神水也不求了,玄女也不拜了,无比羞涩地赶紧回家。
有了这么一次神奇的经历后,褚桂平哪能放过,利用自己是衙役的优势,很快就把吴氏打听的清清楚楚。
随后褚桂平就跟吴氏勾搭上了,这种勾搭不需要过程,也不需要谁勾引谁你情我愿,就像是两块磁铁,更像是早就认识的老相好一般,双方就像是火山爆发,看对方什么都是优点,时日不出数月,就被好事者说给了在外经商的张子安知道了,这个张子安听说后,出乎意料地冷静,因为自己满足不了吴氏的需求,心里早就有所准备,一点也不感到意外。
张子安的冷静是有原因的,虽然痛恨吴氏红杏出墙是早晚的事,却对吴氏留有一点情份,到底是结发妻子,这些年来一直在盘算着,万一吴氏出轨后怎样收场。这里就要说一说明朝对待这种事的官府处理法,就是“捉奸法”,这个“捉奸法”不是最终的配罚法,这样的“捉奸法”历朝历代早就有了,往远了说自唐宋开始就已经很全面地制定出来了,《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规定:通奸之人,要被判劳改一年半,如果通奸者有丈夫,时间将延长到二年。丈夫不得私自对出轨的妻子和绿自己的男人做什么。看看古代的律法换很全面的,不过,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唐宋的自卫法还是给了苦主们一个报仇雪恨的机会。《唐律疏议·贼盗》中规定:凡事半夜进入主人家中的人,无论是否有歹意,只要未经主人允许,主人有权将其杀死。这里的未经允许,自然包括进自己家门与自己老婆通奸的那个人。嘿嘿,是不是很人性化。
男人可以在外面“朝三暮四,花天酒地”,甚至夜不归宿,而女人就只能“大门不出,二门不迈”,遵守三从四德,所以古人对自己老婆的忠贞看得特别重要,由此为了避免老婆出轨,给自己戴绿帽,想出了各种办法。
到了大宋时期,基本沿袭唐朝的司法,《宋刑统》明确地指出:“若奸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时许杀’”。这个可以堪称是最早的明文“捉奸法”了。不过这里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奸有个非常致命的弱点,只能在苦主家中,要是半途逃走出了家门,却无能为力,而且对红杏出墙的妻子丈夫束手无策。如果在外面,丈夫碰到了奸夫是不能杀的,只能通过上诉的手段判奸夫淫 妇一年半和两年的有期徒刑。不过考虑到唐宋时期“大赦天下”的频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所以或许唐宋时代是古代苦主们最苦逼的一个时期了。但总的来说,让你“出人命”还是很有可能的。
而且古代法律都把出轨行为规定为犯罪,出轨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出轨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出轨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到了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出轨男女。
元代的法律明文规定,丈夫在抓捕出轨的妻子与奸夫时,只要对方拘捕便有权将其当场格杀而自己无罪。值得一提的是,丈夫如果不杀妻子只杀奸夫,或者只杀妻子不杀奸夫,那么官府反而会脱下他的裤子打板子。某种程度来说,元代司法对小家庭的维护是最积极的,没有之一。
现在来说说到了明朝时,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了这条“捉奸法”法律。不仅仅是丈夫本人,丈夫的家属也有权杀死奸夫淫?? 妇。而且,家属有权杀死奸夫后,将出轨的媳妇卖掉。虽然看上去十分痛快,但也给了婆家一个合法拐卖妇女的权力。就是说靠着这条律法,婆家用此专卖媳妇生财,卖掉一个最娶一个,接着再卖,毕竟彼时没有摄像机,所谓奸夫淫 妇全凭在场之人的口供。如果婆家缺钱了,以通奸罪名将女方卖掉完全有可能。
这就难怪当初章子俊府中的那些通房丫鬟馨儿,荷香,雪柳,瓶儿,玉儿最怕被东家卖掉,死活都要留在章府,给一个名分后就是最大的梦想。
总之,历朝历代都有让奸情出人命的办法。各种私底下的私刑,比如浸猪笼更是比比皆是。在古代想要有婚外情,就要做好出人命的准备。
处带着那种女人到了最后的神态。就一眼让双方引向了全身的快感,褚桂平感觉一股湿粘后,尴尬地一路小跑寻找无人处。等回过头来再寻时,却怎么也找不见美人了。
此时的吴氏也早就春水泛滥,戏也不看了,神水也不求了,玄女也不拜了,无比羞涩地赶紧回家。
有了这么一次神奇的经历后,褚桂平哪能放过,利用自己是衙役的优势,很快就把吴氏打听的清清楚楚。
随后褚桂平就跟吴氏勾搭上了,这种勾搭不需要过程,也不需要谁勾引谁你情我愿,就像是两块磁铁,更像是早就认识的老相好一般,双方就像是火山爆发,看对方什么都是优点,时日不出数月,就被好事者说给了在外经商的张子安知道了,这个张子安听说后,出乎意料地冷静,因为自己满足不了吴氏的需求,心里早就有所准备,一点也不感到意外。
张子安的冷静是有原因的,虽然痛恨吴氏红杏出墙是早晚的事,却对吴氏留有一点情份,到底是结发妻子,这些年来一直在盘算着,万一吴氏出轨后怎样收场。这里就要说一说明朝对待这种事的官府处理法,就是“捉奸法”,这个“捉奸法”不是最终的配罚法,这样的“捉奸法”历朝历代早就有了,往远了说自唐宋开始就已经很全面地制定出来了,《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规定:通奸之人,要被判劳改一年半,如果通奸者有丈夫,时间将延长到二年。丈夫不得私自对出轨的妻子和绿自己的男人做什么。看看古代的律法换很全面的,不过,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唐宋的自卫法还是给了苦主们一个报仇雪恨的机会。《唐律疏议·贼盗》中规定:凡事半夜进入主人家中的人,无论是否有歹意,只要未经主人允许,主人有权将其杀死。这里的未经允许,自然包括进自己家门与自己老婆通奸的那个人。嘿嘿,是不是很人性化。
男人可以在外面“朝三暮四,花天酒地”,甚至夜不归宿,而女人就只能“大门不出,二门不迈”,遵守三从四德,所以古人对自己老婆的忠贞看得特别重要,由此为了避免老婆出轨,给自己戴绿帽,想出了各种办法。
到了大宋时期,基本沿袭唐朝的司法,《宋刑统》明确地指出:“若奸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时许杀’”。这个可以堪称是最早的明文“捉奸法”了。不过这里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奸有个非常致命的弱点,只能在苦主家中,要是半途逃走出了家门,却无能为力,而且对红杏出墙的妻子丈夫束手无策。如果在外面,丈夫碰到了奸夫是不能杀的,只能通过上诉的手段判奸夫淫 妇一年半和两年的有期徒刑。不过考虑到唐宋时期“大赦天下”的频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所以或许唐宋时代是古代苦主们最苦逼的一个时期了。但总的来说,让你“出人命”还是很有可能的。
而且古代法律都把出轨行为规定为犯罪,出轨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出轨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出轨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到了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出轨男女。
元代的法律明文规定,丈夫在抓捕出轨的妻子与奸夫时,只要对方拘捕便有权将其当场格杀而自己无罪。值得一提的是,丈夫如果不杀妻子只杀奸夫,或者只杀妻子不杀奸夫,那么官府反而会脱下他的裤子打板子。某种程度来说,元代司法对小家庭的维护是最积极的,没有之一。
现在来说说到了明朝时,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了这条“捉奸法”法律。不仅仅是丈夫本人,丈夫的家属也有权杀死奸夫淫?? 妇。而且,家属有权杀死奸夫后,将出轨的媳妇卖掉。虽然看上去十分痛快,但也给了婆家一个合法拐卖妇女的权力。就是说靠着这条律法,婆家用此专卖媳妇生财,卖掉一个最娶一个,接着再卖,毕竟彼时没有摄像机,所谓奸夫淫 妇全凭在场之人的口供。如果婆家缺钱了,以通奸罪名将女方卖掉完全有可能。
这就难怪当初章子俊府中的那些通房丫鬟馨儿,荷香,雪柳,瓶儿,玉儿最怕被东家卖掉,死活都要留在章府,给一个名分后就是最大的梦想。
总之,历朝历代都有让奸情出人命的办法。各种私底下的私刑,比如浸猪笼更是比比皆是。在古代想要有婚外情,就要做好出人命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