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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logo 设计师还没有细致地设计。
下面是为寺院初写的入会章程:
第一章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以上的本院居士,爱热和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加入寺院养生会所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会所的决议和按期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寺院养生会所。
第二条寺院养生会所是信仰宗教、决心在信仰中得到心灵升
华、养生健体的会员的学习之地。
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会所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会所奋斗终身。
会员永远是居士中的一员。除了寺院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佛家思想、领会会所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会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会所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会所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会所现代化建设,带动有信仰的人们为寺院的发展和会所的进步艰苦奋斗,在工作、学习和会所活动中起带头模范作用。
(三)坚持寺院和会所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寺院和会所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会所的纪律,严格保守寺院和会所的秘密,执行寺院的决定,服从会所分配,积极完成主持交给的任务。
(五)维护会所的团结和统一,对会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会员,向居士宣传会所的主张,遇事同会员商量,及时向会所最高层反映会员及居士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所的正当利益。
(八)为了保护寺院和会所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所的有关会议,阅读会所的有关文件,接受会所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会所的会议上,参加关于会所的发展问题的讨论。
(三)对会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会所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会所的任何领导,向会所负责地揭发、检举会员的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会所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会所组织讨论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会所的决议和策略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会所的上级组织直接提出。
(八)向会所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发展和吸收会员,必须经过会所的高层讨论,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会的人,要填写入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会所高层大会通过和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信仰表现,向他解释会所的章程,说明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会所高层作出负责的报告。
会所高层会对申请入会的人,要注意征求会所内外有关会员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
会所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会所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接收会员。
第六条 预备会员必须对佛教有信仰。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寺院养生会所,拥护会所的决议,遵守会所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会所的决定,严守会所的纪律,保守会所的秘密,对会所忠诚,积极工作,为会所奋斗终身。
第七条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个月。会所对预备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会员的义务同正式会员一样。预备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会员一样。
第八条 每个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会所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会员内外居士的监督。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会委、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接受会所内外居士监督的特殊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应当经会所高层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会所备案。
会员缺乏信仰意志,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会所的高层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会。劝会员退会,应当经会所高层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会所批准。如被劝告退会的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会所高层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会所批准。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或不交纳会费,或不做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会。会所高层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会员除名,并报上级会所批准。
第二章会所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会所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会员个人服从会所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会所各个组织和全体会员服从上级会所。
(二)会所的各级领导,都由会员选举产生。
(三)会所的最高领导,是寺院的最高代表。
会所各级领导,是会员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会所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会所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居士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会所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会所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会所财务公开,使会员对会所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会所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所的最高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高层成员要根据各部门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会员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会所最高层的活动处于会员和居士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会所和会员利益的高层领导的威信。
第十一条 会所的各级领导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会所的高层与中层领导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会所的新组织,或是撤销会所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会所组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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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寺院养生会所是信仰宗教、决心在信仰中得到心灵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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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会所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会所奋斗终身。
会员永远是居士中的一员。除了寺院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佛家思想、领会会所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会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会所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会所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会所现代化建设,带动有信仰的人们为寺院的发展和会所的进步艰苦奋斗,在工作、学习和会所活动中起带头模范作用。
(三)坚持寺院和会所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寺院和会所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会所的纪律,严格保守寺院和会所的秘密,执行寺院的决定,服从会所分配,积极完成主持交给的任务。
(五)维护会所的团结和统一,对会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会员,向居士宣传会所的主张,遇事同会员商量,及时向会所最高层反映会员及居士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所的正当利益。
(八)为了保护寺院和会所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所的有关会议,阅读会所的有关文件,接受会所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会所的会议上,参加关于会所的发展问题的讨论。
(三)对会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会所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会所的任何领导,向会所负责地揭发、检举会员的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会所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会所组织讨论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会所的决议和策略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会所的上级组织直接提出。
(八)向会所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发展和吸收会员,必须经过会所的高层讨论,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会的人,要填写入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会所高层大会通过和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信仰表现,向他解释会所的章程,说明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会所高层作出负责的报告。
会所高层会对申请入会的人,要注意征求会所内外有关会员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
会所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会所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接收会员。
第六条 预备会员必须对佛教有信仰。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寺院养生会所,拥护会所的决议,遵守会所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会所的决定,严守会所的纪律,保守会所的秘密,对会所忠诚,积极工作,为会所奋斗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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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会员的义务同正式会员一样。预备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会员一样。
第八条 每个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会所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会员内外居士的监督。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会委、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接受会所内外居士监督的特殊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应当经会所高层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会所备案。
会员缺乏信仰意志,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会所的高层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会。劝会员退会,应当经会所高层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会所批准。如被劝告退会的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会所高层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会所批准。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或不交纳会费,或不做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会。会所高层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会员除名,并报上级会所批准。
第二章会所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会所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会员个人服从会所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会所各个组织和全体会员服从上级会所。
(二)会所的各级领导,都由会员选举产生。
(三)会所的最高领导,是寺院的最高代表。
会所各级领导,是会员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会所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会所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居士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会所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会所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会所财务公开,使会员对会所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会所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所的最高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高层成员要根据各部门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会员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会所最高层的活动处于会员和居士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会所和会员利益的高层领导的威信。
第十一条 会所的各级领导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会所的高层与中层领导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会所的新组织,或是撤销会所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会所组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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