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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安天大战”的真正的主角,安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均已到席,与会的各路中小投资者无不为之侧目。
不过大家投以关注度最高的还是天盛资本所在的席位区域,确切来说大家都把目光集中在了天盛资本创始人陆鸣的身上。
在场与会的各大中小投资者都是人到中年三四十岁以上,在看到陆鸣的时候,也是汗颜不止,好像在场所有的股东当中,他是最年轻的一个,但又是目前安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
太年轻了!
事件没有发生之前,是怎么也想不到搅动资本市场风起云涌的男1号居然会是如此的年轻。
……
股东大会宣布正式开始。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率达到了75.86%,创出了安氏集团历次股东会出席率最高纪录,这份新纪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次股东会的不同寻常。
安氏集团董事兼总经理安谨鸿突然发言道:“在大会审议事项开始前,允许我在会上就之前公开发表的‘强盗、豺狼’言论向天盛资本以及陆先生本人道歉。”
嗯?
与会的各路股东在听到安谨鸿的这一突然发言都露出了惊讶,纷纷向他投去了诧异的目光。
这突如其来的一句话,让全体股东都感觉到有些不对劲。
双方可是死敌来着,在场的人谁不知道这件事情啊,在这个时候突然对死对头发表公开道歉的言论,这就有意思了。
末了,天盛资本所在席位的陆鸣把桌上的会议话筒,说道:“在大会对就已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股东大会表决之前,我提议先对临时增加的一项议案优先进行投票表决。”
此话一出,再次让除了安氏家族以外的全体出席的股东感到意外,突然在股东大会上临时增加的新的事项表决?
又产生了新的变数了。
就在这时,与会的一位股东代表提出了反对,他是汇景集团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汇景集团仍然还有0.83%的股份没有出完,这次也参与了大会表决。
“反对!程序违规,我国《公司法》第102条明确要求股份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备内容,并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同理,股份公司也不得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表决事项无效。”
虽然没有超过1%的比例,但在股权分散的安氏集团也是实打实的大股东了,其他小股东很意外的是,这难道不应该是安氏家族的人跳出来反对?
不过在看到反对方是汇景代理人的时候,又恍然大悟了,这是安氏集团一系的,那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外界还不知道双方已经翻脸了。
在反对的声音出现之后,天盛资本这边,坐在陆鸣旁边的首席律师姚筠当即发言道:“反对无效。我国《公司法》同时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没有规定必须要通知会议审议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换言之,安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这就有意思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就审议事项要做出明确通知,但又没有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而安氏集团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似乎造成谁也不服的结果。
这时,姚筠随后补充道:“就通知程序而言,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换言之,如果安氏集团《公司章程》中规定会议通知必须要明确会议议题,则对未事先通知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无效。安氏集团《公司章程》确实没有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安氏集团全体股东有特殊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无序明确通知审议事项。”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不服道:“巧言令色,混淆视听,你说的这些并不符合《公司法》适用效力。”
姚筠有条不紊的说道:“你说的没错,《公司章程》规定适用于《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确实无效,但在这里我们根据的是股东协议,而股东协议适用于《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本协议约定是由双方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共同约定,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听到对方的反驳,最后只好选择了闭嘴,他当然知道,只是装作不知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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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安天大战”的真正的主角,安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均已到席,与会的各路中小投资者无不为之侧目。
不过大家投以关注度最高的还是天盛资本所在的席位区域,确切来说大家都把目光集中在了天盛资本创始人陆鸣的身上。
在场与会的各大中小投资者都是人到中年三四十岁以上,在看到陆鸣的时候,也是汗颜不止,好像在场所有的股东当中,他是最年轻的一个,但又是目前安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
太年轻了!
事件没有发生之前,是怎么也想不到搅动资本市场风起云涌的男1号居然会是如此的年轻。
……
股东大会宣布正式开始。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率达到了75.86%,创出了安氏集团历次股东会出席率最高纪录,这份新纪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次股东会的不同寻常。
安氏集团董事兼总经理安谨鸿突然发言道:“在大会审议事项开始前,允许我在会上就之前公开发表的‘强盗、豺狼’言论向天盛资本以及陆先生本人道歉。”
嗯?
与会的各路股东在听到安谨鸿的这一突然发言都露出了惊讶,纷纷向他投去了诧异的目光。
这突如其来的一句话,让全体股东都感觉到有些不对劲。
双方可是死敌来着,在场的人谁不知道这件事情啊,在这个时候突然对死对头发表公开道歉的言论,这就有意思了。
末了,天盛资本所在席位的陆鸣把桌上的会议话筒,说道:“在大会对就已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股东大会表决之前,我提议先对临时增加的一项议案优先进行投票表决。”
此话一出,再次让除了安氏家族以外的全体出席的股东感到意外,突然在股东大会上临时增加的新的事项表决?
又产生了新的变数了。
就在这时,与会的一位股东代表提出了反对,他是汇景集团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汇景集团仍然还有0.83%的股份没有出完,这次也参与了大会表决。
“反对!程序违规,我国《公司法》第102条明确要求股份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备内容,并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同理,股份公司也不得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表决事项无效。”
虽然没有超过1%的比例,但在股权分散的安氏集团也是实打实的大股东了,其他小股东很意外的是,这难道不应该是安氏家族的人跳出来反对?
不过在看到反对方是汇景代理人的时候,又恍然大悟了,这是安氏集团一系的,那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外界还不知道双方已经翻脸了。
在反对的声音出现之后,天盛资本这边,坐在陆鸣旁边的首席律师姚筠当即发言道:“反对无效。我国《公司法》同时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没有规定必须要通知会议审议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换言之,安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这就有意思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就审议事项要做出明确通知,但又没有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而安氏集团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似乎造成谁也不服的结果。
这时,姚筠随后补充道:“就通知程序而言,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换言之,如果安氏集团《公司章程》中规定会议通知必须要明确会议议题,则对未事先通知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无效。安氏集团《公司章程》确实没有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安氏集团全体股东有特殊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无序明确通知审议事项。”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不服道:“巧言令色,混淆视听,你说的这些并不符合《公司法》适用效力。”
姚筠有条不紊的说道:“你说的没错,《公司章程》规定适用于《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确实无效,但在这里我们根据的是股东协议,而股东协议适用于《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本协议约定是由双方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共同约定,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听到对方的反驳,最后只好选择了闭嘴,他当然知道,只是装作不知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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